中新社北京5月4日電 (記者 張素)針對馬來西亞航空公司最新發表的聲明,法律專家4日接受中新社記者專訪時指出,失聯航班MH370乘客家屬目前還無法正式啟動索賠程序,建議家屬先收集證據,待官方正式宣佈客機失事或公佈最終調查結果時舉證索賠。
  來自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北京市律師協會的11名律師組建了“MH370乘客家屬索賠談判律師團”,該團副團長、律師臧洪亮表示,其目的是通過集中談判力爭獲得整體較優化的賠償方案。
  臧洪亮和他的團隊關註著馬來西亞航空公司最新發表的聲明,聲明將使用了55天的“失聯”一詞改為“失蹤”,卻並不意味著乘客家屬可以啟動索賠。臧洪亮說,根據國際空難事故處理實踐及相關法律規定,乘客家屬正式啟動索賠程序一般有兩個時間節點,其一是正式宣佈客機失事,其二是公佈最終調查結果或事故責任報告。
  “馬來西亞政府按照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3的相關規定提交國際民航組織(ICAO)並予以公佈的是初步調查報告,尚未給出結論”,臧洪亮說。
  北京市律師協會業務指導與繼續教育委員會副主任畢文勝持有相同看法,他告訴中新社記者,按照馬來西亞方面的說法,不宣佈客機失事的主要考慮是家屬的接受能力,但從搜尋情況來看,乘客生還的可能性極低。他推斷馬方或將在不久之後宣佈“失事”,屆時可啟動索賠。
  畢文勝提醒,鑒於馬來西亞和中國都是1999年蒙特利爾《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簡稱《蒙特利爾公約》)的當事國,根據該公約,訴訟時效是從航空器應當到達之日即2014年3月8日開始的兩年之內,如果乘客家屬未在2016年3月7日之前提起訴訟,將喪失索賠權利。此外,各國的民事訴訟法對提交證據期限也有不同規定。
  專家表示,乘客家屬廣泛收集證據還因為《蒙特利爾公約》對旅客傷亡損害賠償設定的雙梯度賠償責任體系,無論是在11.31萬特別提款權(摺合人民幣120萬元)以內的第一梯度,或是超過該金額的第二梯度,索賠權利人均需證明其索賠額為實際遭受的損失。公約提出的11.31萬特別提款權也不是承運人理所當然應該賠償的金額。
  談及家屬該著手收集哪些證據,“首先確立近親屬的範圍,證明與乘客的關係,以及證明在委托談判上近親屬形成了一致的意見”,畢文勝說,“還有乘客年齡、收入情況、納稅情況等,都需要進行公證。”
  他進一步解釋,如果乘客家屬要向飛機製造商波音公司提起訴訟,就必須舉證其設計缺陷或產品質量問題。如果家屬要為乘客爭取其他合法權利,比如工傷,也需要相應舉證。
  專家還談到,由於《蒙特利爾公約》並不涉及具體損害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在以訴訟方式索賠的情況下,需要按照管轄地法院、本國法律處理,也就是說將以馬來西亞法律作為準據法,審理中國乘客家屬和馬來西亞方面的糾紛。
  “目前談判律師團成員均為中國執業律師,我們將在必要時就相關問題咨詢馬來西亞及其他相關國家專業律師的意見”,臧洪亮說。(完)
(原標題:MH370乘客家屬暫無法啟動索賠 專家建議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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